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加强学校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3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饶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学校统筹行使有关学术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工作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在学科与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规范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学校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有研究生学历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7人,其中,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下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学校可以根据学术发展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务实,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校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要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对于35周岁以下委员要求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五)委员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至少4年)。对于部分学科的委员人选只有1人且年龄较大的,要求至少能任满两年。
(六)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务(科研)处处长、教务(科研)处相关副处长、科研工作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其他专家(含其他高等院校学术专家)。其中分管校领导、科研部门负责人为职务委员,职务发生变动即自动免除相应委员职务,并由新的职务委员人选履行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换届改选时,由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自下而上从全校在职教职工中进行推荐或个人自荐产生候选人,校党委领导班子会议遴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经上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校学术委会任期内委员的增补或调整,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确定。
第八条 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校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由学校科研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人,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兼职机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临时性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临时性专门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学术领域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咨询和调研任务,并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校研究所建设规划与调整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有关的学术评价标准;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各类教科研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的国家、省(部)、厅级教科研成果和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各种学术荣誉人选和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学术(专业)带头人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认为需要学术评价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学校预算中教学、科研经费资助项目设置,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与维护工作,审核学术纠纷、学术失范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对学校学风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与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议、修改本章程。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得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议决事项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主动回避,其他委员也可向主任委员提出某位委员应当回避的建议,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及委员发言内容保密。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记录、整理和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解释。